#物业管理#又一项新规!北京5月1日实施!关系每家每户!( 四 )


老物业到期拒不退出每日罚一万
#物业管理#又一项新规!北京5月1日实施!关系每家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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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 ,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 , 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 。
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 ,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交接义务 , 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
违反本条规定 , 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 , 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 。

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大会可以自行管理
或者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
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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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项维修资金方面 , 《条例》提出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 。 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 。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
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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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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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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