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正丽,科学狂人与科学伦理( 三 )

石正丽,科学狂人与科学伦理

科学界的争议 对石的质疑 , 不仅是普通百姓 , 也有来自科学界的质疑 , 其中就有同属生命科学领域的武小华公开与石正丽对质 , 按武小华称 , “石正丽公然撒谎 , 丧失最基本一个科研工作者的最基本要素 。 ” 2月5日 , 石正丽在接受财新采访人员采访时再次回应争议 , 希望国家专业部门来调查 , 以还团队一个清白 。 “我自己的话没有说服力 , 我不能控制别人的思想和言论 。 ” 对于实验室存在病毒泄露的猜测 , 是石正丽愤怒的主要原因 。 所谓实验室泄露 , 石正丽直接作出了回应 , 且是用命担保了 。 我觉得对于这么重大的事 , 不好凭空臆测 。 像P4这种高级别的实验室 , 有着严格的操作规范和音视频记录 , 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追踪 , 甚至每一只实验动物的轨迹都可追踪 。 在我看来 , 这种质疑背后 , 有另一背景是武汉病毒所风波 , 先后爆出了双黄连事件、瑞德西韦专利、80后所长等风波 。 对石正丽质疑 , 有部分是掺杂了病毒所体制性的问题 。 对试验室人工合成的质疑声中 , 一些科学界人士纷纷辟谣 , 其中《科学》杂志撰文称 , 病毒基因序列驳斥了新冠病原体来自武汉病毒研究所的观点 。 与石正丽合作研究的Peter Daszak对《科学》称:“每当一种新的疾病或病毒出现时 , 都会有同样的故事:这是某个机构释放或泄露的 , 又或者这是基因编辑的病毒 。 这是一种耻辱 。 “而美国白宫也要求科学家调查病毒的来源 。 2月12日 , 世卫组织就最新疫情报告:新冠病毒与菊头蝠冠状病毒有关联!世卫组织称 , 目前中外专家都在努力寻找新型冠状病毒的动物传染源 , 确认源头将有助于避免将来再出现类似疫情 。 也就是说 , 世卫组织大概也是从找动物身上找源头了 。 最新 , 石正丽还在《中国病毒学(英文版)》Virologica Sinica上撰文 , 建议将2019-nCoV改名为“传染性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 而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将武汉肺炎病毒 归类为“SARS冠状病毒2号” 。 目前来看 , 石正丽的一切研究工作处于正常 , 并没有受到太多的影响 。 最初的种种推测和所谓阴谋 , 或是疫情蔓延之下公众的一种焦虑心理 , 急于寻找答案和原因 。

石正丽,科学狂人与科学伦理

基因编辑儿 过去 , 石正丽所面对的只是她的那个小的学术圈 , 因为这次事件 , 她面对的是广大社会公众 , 评价两极化是自然的 。 除了“对科研有着执拗 , 甚至狂热的追求 , 病毒研究成就非凡”等评价 。 可以想象 , 网络上石正丽遭遇的另一种声音 , 甚至出现了董事长实名举报病毒所及石正丽事件 。 这些还有一个原因在于 , 石正丽们所作的病毒研究 , 与国外机构有某种紧密的联系 , 产生了民族主义的想象 。 对于石正丽研究的是病毒、基因科技 , 这个领域 , 科学家就像扮演上帝角色 , 实现人工合成新生命 , 因此科学狂人多 。 目前 , 新冠疫情仍在肆虐 , 几万人确诊、一千多人死亡 , 人人出门戴口罩 , 无处不在的感染担心 , 在此时刻 , 各种病毒感染、超级传播等概念 , 以现实版的“科普”方式传播 , 过于真实 。 过去 , 社会对转基因的争议 , 到新的基因编辑技术 , 同样会有争议 。 转基因是插入外源基因 , 现在的基因编辑技术可以实现基因的敲除、敲入和靶向突变 , 科技可以对生命玩出各种花样 。 在基因编辑带来想象空间时 , 技术应用仍存巨大的未知风险 。 曾任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的贺建奎团队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人体胚胎上 , 生下了两名基因编辑婴儿 , 当时媒最初还是以重大喜讯公布 , 公众的反映迟钝 , 还是数百位科学家联名抵制才引起关注 。 2019年12月30日 , “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 贺建奎等3名被告人因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 , 构成非法行医罪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 也就是说 , 贺的罪名是非法行医 , 而不是其他什么罪名 。 在业内看来 , 全球首例基因编辑儿事件 , 凸显出了中国基因编辑治理架构尚存缺陷 。 对于基因编辑儿事件 , 当时122位科学家的联名信写到:“CRISPR基因编辑技术的脱靶问题不解决 , 直接进行人胚胎改造并试图产生婴儿的任何尝试都存在巨大风险 。 此项技术早就可以做 , 没有任何创新 , 但是全球的生物医学科学家们不去做、不敢做 , 就是因为脱靶的不确定性、其他巨大风险以及更重要的伦理 。 ” “对于在现阶段不经严格伦理和安全性审查 , 贸然尝试做可遗传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的任何尝试 , 作为生物医学科研工作者坚决反对!强烈谴责!呼吁国家立法严格监管!” 值得欣慰的是 , 2019年4月20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 , “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 ”这在完善基本性法律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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