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条款首修:欲破"连坐"难题 谁侵权谁担责( 五 )
“连坐”引发难题:侦查缺位、执行难
杨立新坦言 , 第87条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 例如没有引入物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高空抛物是民事责任 , 因而一旦出现高空抛物致害他人的事件 , 公安机关就不再介入 。
郑州居民李女士就遭遇了上述这些难题 。
李女士的女儿才两岁半 , 8月20日早上在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楼下玩碰碰车时 , 一个装有大半瓶牛奶的饮料瓶从天而降 , 将孩子的手砸得肿了起来 。
推荐阅读
- 「水磨西街」争鸣|鲍毓明案可激活司法政策中的“休眠条款”
- 【雷某某】堵锁眼、踹门、高空抛物……包头一男子多次骚扰邻居被判刑!
- 『东莞时间网TB』旅客高空突发急症 空地联合救护
- 『盘龙法院』【以案释法】吊车钢绳断裂,高空货物砸伤人,谁买单?谁负责?
- 『猛犸平顶山』舞钢市公安局院岭派出所办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 「猛犸新乡」惊魂一幕!辉县闹市区高空玻璃坠落,两车遭殃!
- [杭州网]杭州项目经理高空扔烟头险酿大祸
- [法融汇俱乐部]【保险】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在实务中的认定
- 【内蒙古旅游报融媒体】内蒙古一小区现高空抛物!扔下来的竟然是电饭锅……
- 【法融汇俱乐部】【保险】案例解读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