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融汇俱乐部】【保险】案例解读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保险】案例解读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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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杜钘格律师
一、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论是保险消费者 , 还是保险代理人 , 大多都听过“没有如实告知也没关系 , 过了两年 , 保险公司就必须赔”的说法 。 该说法源于《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 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通过以上条款可知 , 投保时 , 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询问有关情况 , 具体到人身保险中 , 投保询问所涉及的事项主要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就医经历、过往病史、生活习惯等 。 针对这些询问事项 ,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 , 比如隐瞒了重要就医经历 , 保险公司据此做出了同意承保的决定 。 而投保人隐瞒的前述就医事项又较严重 , 保险公司若知晓将做出调整费率、除外责任甚至是拒保的决定 。 该种情形下 , 即便保险合同已生效 , 保险公司在知道前述隐瞒事项后有权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 , 意味着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保险责任 。 但是 , 该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两个时间限制 , 一是要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 , 否则解除权消灭;二是如果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 , 保险公司不得再解除合同 , 即所谓“两年不可抗辩” 。
前述规定当然适用于生活中常见的保险期限为20年、30年甚至是终身的长期寿险和重疾险 , 若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 , 保险公司便不能再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而解除合同 。
【法融汇俱乐部】【保险】案例解读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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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公司与程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 , 投保人程某于2016年4月14日为自己投保了案涉《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 保险金额15万元 , 保险期间为终身 , 交费期间为20年 。 2018年5月3日 , 程某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局灶增生性伴膜性狼疮性肾炎 。 同年5月25日程某申请理赔 。 保险公司以程某在投保前就已患有红斑狼疮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为由 , 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 , 退回已交保费的处理决定 。
案件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8〕吉0104民初3813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8〕吉01民终5596号) , 审理法院均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 , 保险公司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
其中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如下:“本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 ,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二是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 。 本案中 , 2016年4月14日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案涉保险合同 , 2018年6月26日程某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即《理赔完成通知书》 , 此时距离双方签订案涉合同时间已经过两年 。 ××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 , 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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