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条款首修:欲破"连坐"难题 谁侵权谁担责( 十 )

三审稿分组审议时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提出 , 草案“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中的有关机关 , 应明确为“公安机关” 。 “‘有关机关’规定不明 , 实践中容易产生推诿扯皮 ,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 , 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 , 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提出 , 草案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 现在主要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费的高低 。 另一个是建筑物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 , 有的是规模很大的专业机构 , 属于企业法人 , 有的是小区物业聘请的公民个人 , 有的具有独立财产 , 有的不具有独立财产 ,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 建议进一步研究” 。

法学专家建议:高空抛物应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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