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四 )

修订草案明确 , 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变质的药品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

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 被污染的药品 ,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 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 ,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 。

原来“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 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材料生产的药品 , 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列 , 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这些药品 , 并从严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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