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二 )

聊城假药案中的卡博替尼 , 陆勇案中的格列卫 , 这些在国外上市并取得一定疗效的新药因案发时没有经过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 , 进口都按假药论处 , 其中主要的法理依据都是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 。

现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和四十九条对假药、按假药论处、劣药、按劣药论处有明确规定:

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 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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