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权难在哪( 六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修订稿里 , 三包中的退换规定也只是增加了电动汽车的部分 , 对燃油汽车的退换规定没有调整 。

对此 , 中消协表示 , 汽车产品合格交付 , 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 ,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 ,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 , 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 , 不得出厂销售” 。

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 , 三包规定是后合同义务 , 两者不应混同 。 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 , 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 , 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 , 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实践中 , 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 , 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 , 有违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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