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事件续:三案均有果当事人及其父母共获赔逾76万元( 二 )

  两天后 , 这起“民告官”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

  原告代理律师受访时称 , 12月4日、12月5日连续两天 , 开封市卫健委的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 , 对该事件进行专题专项会议 。 目前 , 原告已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

  法官答疑: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在上述案件均有果后 , 此案的审判长就郭某宽、杜某枝、姚某诉淮河医院和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的两个案件进行了相关答疑 。

  此案审判长表示 , 父母对子女监护、抚养、教育、保护及子女被父母照顾、爱护 , 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 这一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 , 对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 。 郭某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 , 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 , 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 。 这一过错导致姚某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 , 且28年后姚某与生父母相认 , 但自身已患有肝癌 , 姚某与杜某枝、郭某宽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 , 因此 , 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 , 导致病历资料缺失 , 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某及时接种乙肝疫苗 , 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 , 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 。 但是 , 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 , 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 。 因此 , 本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某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

  谈及郭某宽等三原告起诉的精神抚慰金为180万元 , 法院为何仅支持40万元的原由?

  该案审判长称 , 郭某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根据法律规定 , 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 , 本院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某宽、杜某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于姚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除上述因素外 , 再结合姚某的身体现状和年龄 , 淮河医院的这一“错抱”行为给姚某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 故本院酌情认定淮河医院赔偿姚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

  针对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 该案审判长回应称 , 姚某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其中姚某起诉的赔偿费用为916947.81元 。 姚某诉称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5508元 , 但是其未提交相关票据 , 缺少证据 , 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 本院不予认定 。 对于姚某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602188.23元 , 根据责任划分 , 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 , 故淮河医院应赔偿姚某各项费用361312.94元 , 淮河医院考虑到姚某身体及经济状况 , 前期已主动支付了100000元 。 (完)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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