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孵化新项目成熟之后,拆分出去成立新公司,这样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吗

泻药,简单回答。回答仅针对A股,非法律专业出身,无法做到法言法语请见谅。如果设立新公司由上市公司100%控股,没问题,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如果完全脱离上市公司,可能被视为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1、上市公司先有该项目股权后转让,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决议通过可转让,视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可确认投资收益或亏损2、项目团队集体辞职带走项目资产(如产品、渠道、技术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项目资产应归属上市公司所有,公司可追讨或索赔3、上市公司与项目团队合谋分拆,上市公司不追讨资产,视为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股东可依法发起股东诉讼,详见证券法。即,上市公司投入资源孵化的新项目必然是上市公司资产,全体股东享有利益,不允许有未取得股东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损害股东利益的事由出现,股东可视情况以损害股东利益斥以股东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可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
■网友
中国的公司法律我不是很清楚,在英美的公司法而言,公司利益(company\u0026#39;s interest)是看公司整体(the company as a whole)的,而公司是所有股东利益(shareholders\u0026#39; interest)的集合体,但公司的整体利益又不完全等同于股东利益,因为公司的董事会只有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的义务,而并没有保障个别股东利益的义务。

什么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呢? 分拆新公司可以算是一种borderline case,还是得看董事会作出决定的动机吧。

【上市公司孵化新项目成熟之后,拆分出去成立新公司,这样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吗】 如果动机是为了分散商业风险,或者方便募集资金、获取贷款融资、扩充公司规模之类的正规目的,那基本上股东是无话可说的;

如果动机是为了左手交右手,替公司董事牟取个人私利,恶意摊分小股东利益、作出虚假投资和进行诈骗集资等,那就是违反董事的诚信责任了。

公司的正常商业运作,但凡不涉及恶意(mala fide)、欺诈(fraud)和违法(illegality)的,都不能算作是损害公司作为独立法律实体(separate legal entity)的利益,大概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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