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运-买-卖!这个犯罪团伙12名嫌疑人落网!

盗采河砂3.2万余立方米
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这些人
被抓了!
今年以来 , 闽侯县局立足自然资源保护 ,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昆仑2020”专项行动 , 持续加大对闽江流域非法盗采河砂违法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 近日成功捣毁一采用“大吨小标”方式盗取闽江河砂的犯罪团伙 , 抓获嫌疑人12名, 查扣货船2艘, 查明涉案非法获利达300万元。
一举查获盗采河砂犯罪团伙
盗-运-买-卖!这个犯罪团伙12名嫌疑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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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运-买-卖!这个犯罪团伙12名嫌疑人落网!】盗-运-买-卖!这个犯罪团伙12名嫌疑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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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加高船舱挡板
5月份 , 闽侯警方获知重要线索 , 在闽侯县鸿尾乡江面存在运砂船舶经营者盗采河砂现象 。 经与海事、砂石办等部门协同配合 , 警方查明 , 少数运砂船舶经营者不顾运输安全 , 为追求利润 , 私自加高船舱挡板 , 并向砂石管理部门隐瞒实际运载量 , 长期盗运闽江河砂 , 用于不法渠道销售 , 形成“盗-运-买-卖”犯罪闭环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通过深入摸排 , 民警掌握该团伙组织架构、活动规律 , 并制定周密方案 , 陆续开展抓捕收网 。 截至目前 , 闽侯县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 , 查扣货船2艘 , 查明该团伙共盗采河砂3.2万余立方米 , 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
盗-运-买-卖!这个犯罪团伙12名嫌疑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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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指认私自加高船舱挡板的船只
目前 , 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处理 , 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审理中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 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 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 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 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 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 , 危害防洪安全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警方提示
河砂属于国有资源 , 国家法律法规对采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采砂需要统一规划、公开招标、定点定时定量开采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私自开采 , 都属于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
然而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利益的驱使 , 铤而走险 , 加入到无序、无证非法盗采盗运盗卖河砂的违法活动中 , 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 , 擅自盗挖买卖河砂 。 这不仅破坏了河域生态 , 破坏河底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 使国家矿产资源蒙受重大损失 , 还极大地干扰河内船舶安全通行 , 直接影响了沿岸群众的生命安全 。 榕警君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 切勿贪图利益以身试法 , 非法盗采买卖河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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