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首案”原告胜诉:为民众“护脸”也是为法律“长脸”( 二 )
徒法不足以自行 , 法规补缺、监管与司法实践层面也要用“不打折扣地落实”与之和弦共鸣 。 而本案中 , 法院对涉事园方“超出必要性”的人脸数据采集说不 , 也是把住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的关隘 。 这无关反对新技术合理应用 , 而是明确新技术的应用必须拿捏好分寸、守住“合理”边界 。
值得一说的是 , 就在今年10月26日 ,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还发布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 条例新增了“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 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该建议的提出者 , 正是本案的当事人郭先生 。 这是指向“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努力 , 也有望成为国内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 。 类似法规 , 自然多多益善 。
说到底 , 只有依法为民众“护脸” , 才能更好地为法律“长脸”;只有在法规与司法判例中亮明“用法律堵住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口子”的立场 , 才能夯实社会对于“人脸数据不能想采集就采集”的基础共识 。
【“人脸识别首案”原告胜诉:为民众“护脸”也是为法律“长脸”】(原题为《热评丨“人脸识别第一案”落槌:为民众“护脸”也是为法律“长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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