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首案”原告胜诉:为民众“护脸”也是为法律“长脸”
你让我“刷脸” , 我告你侵权 , 因此而备受舆论关注的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落槌了 。
11月20日下午 , 杭州富阳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 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方面的做法“超出必要 , 不具正当性” , 判决园方赔偿当事人郭先生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 , 删除当事人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当事人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表示 , 对判决结果“部分满意” , 将考虑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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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富阳法院官网
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2019年4月 , 当事人郭先生花1360元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 , 明确了同时验证年卡和指纹即可入园 。 但此后园方却单方面将指纹识别“强制”升级为“刷脸”入园 , 当事人为此将园方告上法庭 。
由于涉人脸识别诉讼此前在国内并无先例 , 该案被赋予了远超出个案的价值 。 尽管当事人法律诉求在于个体权益保障 , 可公众普遍希望 , 这起带有“第一案”光环的案件 , 能在对具体纠纷定分止争之余 , 也能用司法力量划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边界 , 为公民信息安全与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的平衡拿捏“打样” 。
从一审判决结果看 , 司法机关对园方侵权的“盖章”确认 , 无疑与一些公众期许的结论同向——虽然留了点“尾巴” , 但对侵权行为的否定 , 本身就是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亮起红牌 。 从公共角度讲 , 对“超出必要”的人脸数据采集说不 , 其风向标意义比赔偿千元、删除相关数据更有看头 。
在高关注度的典型案例中申明“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滥用”原则 , 显然很有必要 。 我们应看到 , 该案受到广泛聚焦 , 背靠的现实背景就是:如今人们已进入“看脸”时代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面越来越广 , 从原来主要用于移动支付和机密领域到“哪哪都有它”——业主进小区要“刷脸”、员工进单位要“刷脸”、学生进图书馆要“刷脸”……人们对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的伴生风险渐次敏感 。
这份敏感并非多余:包括人脸、指纹、虹膜在内的生物特征 , 几乎是个体信息安全最后的防线 , 因为这类“人体密码”不像数字密码那样可以更改 。 如果被人随意采集、贩卖跟盗用 , 那可能将我们置于没有基本安全可言的境地 , 其风险不容小觑 。 正因如此 , 虽说集成了人工智能、机器识别学习、模型理论、动态图像处理等技术的人脸识别是AI(人工智能)转向“强智能”的重要标志 , 但必须站在生物安全的高度去审视其潜在风险 。
在此之前 , 网上已曝出打包贩卖人脸数据与“明星换脸”的非法利益链 , 这也在提醒着全社会: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风险与乱用隐患 , 必须有前瞻性预判与系统性防范 。
人脸识别涉及身份信息识别与隐私权保护议题 , 现行刑法等对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不乏规制举措 。 鉴于人脸识别应用的“出圈”化 , 专门针对人脸识别的伦理规约与法律规定也在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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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 ,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 , 呼吁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 即技术的发展应该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 , 避免误用 , 禁止滥用、恶用 。 今年5月底通过的民法典则在“人格权编”里明确 , 处理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今年8月 , 中央网信办还表示 , 针对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等重点问题 ,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将开展专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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