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两高一部”出手!颤抖吧 “碰瓷”的人!

近年来 ,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 性质恶劣、手法也隐蔽多样 。 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 , 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 , 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
两高一部联合惩治“碰瓷”违法犯罪
《指导意见》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 , 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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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局长 孙茂利 :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 。 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 , 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 , 依法及时开展对碰瓷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 , 起诉、审判工作 , 同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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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实施“碰瓷”的人 , 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人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 。 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人 , 依法从宽处理 。 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 , 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公正司法 。
“碰瓷”套路深 行车需谨慎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 , 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  ,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2019年10月21日 , 江苏的崔先生驾驶汽车由上海返回昆山 , 途径沈海高速时 , 突然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了意外 。 画面显示 , 白色轿车实际上早就瞄上了崔先生的车 , 在跟随了崔先生一段路之后 , 发现崔先生有变道动作 , 就同时缓慢靠近 , 并降下车窗弹射不明物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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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侦支队九队队长 项俊 :后排的作案人员会将他这一侧的窗户摇下来 , 使用弹弓弹射橄榄 , 使得被害人车辆发出声响 , 让被害人误以为发生了碰擦 。
就在崔先生下车查看之际 , 白车司机趁崔先生不注意 , 在崔先生的车辆上用工具摩擦出一些痕迹 , 让崔先生误以为确实与对象车辆发生了碰撞 。 经过半个月的缜密侦查 , 警方在江苏、湖南等地成功抓获碰瓷团伙的8名犯罪嫌疑人 , 缴获作案车辆两辆 。 经查证 , 8名犯罪嫌疑人分属两个诈骗团伙 , 总共作案130余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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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柳州某日七点左右 , 一名推着轮椅的男子 , 沿着斑马线走到马路中间 。 当黑色小车经过时 , 男子把轮椅往前一推 , 之后连人带椅“摔倒”在斑马线上 。 事情发生后 , 驾驶员莫先生立马报警 , 经过现场勘察 , 民警没有在小车上发现“新伤” , 而轮椅上都是旧痕 。 面对民警的调查 , 男子总是躲躲闪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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