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游戏开发者要在中国的应用商店发行游戏,需要啥样的审批,和/或通过哪些特定代理

同意海泉的观点。以我有限的了解,外资公司在中国做游戏运营是无法得到批准的,只有通过本地的合作伙伴进行运作。至于本地的合作伙伴需要具备什么资质,对于单机游戏而言,似乎并无要求;对于手机网络游戏,似乎属于监管范畴,也要求具备文网文,但实际基本无监管。在我们能看到的有限的官方文件中,对于手机游戏的管理办法并不十分明确,我们可以认为官方暂时还没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到这个规模很小且并无利润的新兴领域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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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随便写两句网游监管的大框架,具体问题以后有时间再补充。 (1)进口网络游戏的双重审批 在目前的双部门监管格局中,文化部是网游游戏的“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从事网游运营的企业,首先必须向文化部申请有效期三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业界俗称的“文网文”);其次须符合《办法》提出的各项条件,比如“(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线之前,须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同时作为“网络出版物”还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前置审批。进口网络游戏则必须同时完成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的双重审查批准。 (2)禁止外资直接进行网络游戏运营服务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09年10月联合发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必须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 所有的进口网络游戏和国产网络游戏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其申报者必须拥有“一证三号”,即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以及版权认证号、审查批准文号和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才能正式上线运营网络游戏。 外商不得通过设立其他合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也不得通过将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点卡消费等直接导入由外商实际控制或具有所有权的游戏联网、对战平台等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许可证、注销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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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Ovi商店 一个新闻:http://tech.it168.com/a2010/0830/1096/000001096767_1.shtml诺基亚的Ovi商店曾经直接把海外开发者的游戏类应用发布到中国地区。但在后期的运营过程中,又突然改变政策:游戏类应用将由诺基亚指定代理TOM或空中网代上传发布。CNR直接做好应用签名,加入计费代码和发布类工作。据前诺基亚的同事解释,海外开发者若想在中国运营游戏,必须在中国具有游戏的运营许可,但外资公司很难在中国获得这一许可,所以只能通过代理在中国发行和运营。木瓜移动的朋友则认为,海外开发者对中国的市场、本地化以及运行都不了解,所以才找的代理,与许可证或法律无关。另,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也对电子游戏出版、代理和运营也有一些规定,但电子游戏的概念是否已经把手机游戏包含在内没有具体说明,规定链接请猛击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397/200803/456760.html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 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 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最讨厌法律文书中这样写了:“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官方总会有办法把一切都归类到它“认定”的范围,无语了。同求高手详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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