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育儿经』新生儿出生没有右手,法院为何拒绝患方司法鉴定申请?丨医法汇( 二 )
产前检查是指为妊娠期妇女提供一系列的医疗和护理建议和措施 , 目的是通过对于孕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 , 减少其不良影响 。 孕期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这是保证孕妇胎儿健康必不可少的手段 。
根据产前超声检查项目、内容及仪器和技术的要求 , 产前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级 。 Ⅰ级产前超声检查:指一般产科超声检查 , 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 。 主要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进行大致评估 , 为产科临床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 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 。 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筛查):指在中、晚期妊娠时对胎儿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 。 主要观察胎儿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 , 以便发现胎儿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 。 有条件的孕妇均应进行一次以上的系统超声产前筛查 。 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诊断):指在中、晚期妊娠时对胎儿系统的超声检查和针对性(特定目的)的超声检查 。 主要对Ⅰ、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和分析 , 对胎儿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
从产前超声分级检查内容和标准来看 , 针对四肢的检查 , I级检查项目是股骨长 , Ⅱ级检查项目是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股骨长 , 并不包括腕骨及腕骨以下骨骼 , 也不包括手足形态畸形 。 本案中的超声检查项目不包括手足畸形 , 患儿的手足畸形是先天性疾病 , 甲医院的超声检查行为不会导致手足畸形的产生或形成 , 患儿右手缺如与甲医院的医疗检查行为并没有任何关系 , 因此法院认定甲医院不存在过错 , 且无须进行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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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是一种诊断行为 , 而非治疗行为 。 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两种情形 , 一是因医疗机构侵权行为使胎儿出生前受到伤害 , 致胎儿出生后缺陷的;二是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规定 , 应检查出胎儿先天缺陷而未能查出或应予告知而疏于告知的 。 第一种情形 , 医疗机构既侵犯了胎儿的人身权益 , 也侵犯了胎儿父母的财产权益;第二种情形 , 医疗机构仅是违反法定义务 , 侵犯了胎儿父母的生育选择权 。 医疗机构对胎儿没有侵权行为 , 胎儿存在的身体缺陷是先天缺陷 , 与医疗机构的诊断行为无因果关系 。
产检一切正常 , 最终却生出了畸形儿 , 作为父母往往难以接受 , 认为是医院的过错 。 但是从客观层面讲 , 依据当前医疗技术水平 , 产前检查还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度 。 目前超声检查是一种对胎儿无创、安全的影像检查技术 , 但其并不是一种万能的检查 , 在超声检查中会受到超声伪像、超声分辨率、母体情况、胎儿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孕妇腹壁厚度等因素影响 , 许多器官和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 , 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 。 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检测出所有的胎儿畸形 , 即诊断符合率不可能达到100% , 这些通常都会在孕妇进行检查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予以释明 。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 , 医务人员要不断学习 , 加强法律意识 , 保证其实施的产前检查行为与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 对产检报告提示异常的情况予以高度重视 , 对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医院实际的技术水平以及影响超声检查结果的各种因素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 充分保障胎儿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 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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