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育儿经』新生儿出生没有右手,法院为何拒绝患方司法鉴定申请?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王女士怀孕期间7次在甲医院做产前超声检查 。 其中9月检查出具的报告单对胎儿四肢的记载为“双侧上臂及其内的肱骨可见 , 双侧前臂及其内的尺、桡骨可见 , 双手呈握拳状……双足可见 , 指(趾)数显示不清” 。 友情告知内容为 , “本次检查为超声一级检查 , 产前超声检查仅初步筛查胎儿六大类畸形,不能检查出胎儿所有畸形,每次超声检查的结果只表示当前胎儿的情况,在超声检查中因受胎龄、胎势、羊水量及孕妇腹壁厚度的限制 , 有些结构不能被完全清楚的显示 。 四维超声只能检出单心室及两腔严重心脏病 , 部分仍需胎儿超声心电图进一步检查 。 对胎儿四肢畸形的超声筛查仅限于腕、踝关节以上 , 手足耳畸形不能检出 。 以上告知敬请孕妇与家属予以理解” 。
同年11月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做了同样的友情告知 。 9月、11月检查时双方均签订了《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 , 在对B超检查的胎儿畸形初步筛查范围做出了告知 , 不包括胎儿手指畸形的筛查 。
次年1月日 , 王女士在乙医院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时右手缺如畸形 。
『你的育儿经』新生儿出生没有右手,法院为何拒绝患方司法鉴定申请?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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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育儿经』新生儿出生没有右手,法院为何拒绝患方司法鉴定申请?丨医法汇】法院审理
诉讼中 , 患方申请对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 诊疗过错与患儿的右手缺如畸形出生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
一审法院认为 , 王女士怀孕后 , 在甲医院分别做7次超声检查 , 均未检出患儿在胎儿期存在右手缺如的问题 。 甲医院在9月、11月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对四肢检查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 不包括胎儿手指畸形的检查 , 因此 , 甲医院对未能筛查出患儿右手手指缺如不存在过错 。
患儿右手缺如应为先天性疾病 , 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不能对其右手缺如出生向甲医院主张赔偿权利 。 但甲医院作为一家专业医疗机构 , 对不能检查出的可能存在的胎儿畸形 , 应给予充分的提示和告知义务 , 甲医院只是对其检查范围作出说明 , 未尽到对患儿在胎儿期可能存在的畸形的告知提示义务 , 使患方对患儿可能存在的畸形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 患儿出生后 , 相较于健全的婴儿 , 患方承受一定的精神痛苦 , 对此 , 甲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应给予患方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 酌定为30000元 。
患方认为一审法院在不允许鉴定甲医院医疗过错及参与度的情况下 , 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 剥夺了患方申请鉴定的权利 , 提出上诉 。
『你的育儿经』新生儿出生没有右手,法院为何拒绝患方司法鉴定申请?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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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患儿虽就其身体缺陷向甲医院请求损害赔偿 , 但并未主张因甲医院的诊断行为使患儿胎儿时受到伤害 , 致患儿出生后存在缺陷的事实 , 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 患儿的先天缺陷与医疗机构的诊断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 一审判决驳回患儿的诉讼请求正确 。
一审中 , 甲医院提交了9月、11月的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 , 医患双方分别提交了9月、11月超声检查报告单 ,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女士在甲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时 , 甲医院的医生、超声医师对超声Ⅰ级检查性质、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等向王女士进行了告知 。 甲医院在对王女士产前检查过程中 , 不存在违反技术规范的情形 , 不存在过错 。 患方申请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 一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是正确的 。
一审法院未认定甲医院存在过错 , 却又以其存在告知义务上的瑕疵 , 判决甲医院赔偿患方精神抚慰金错误 , 因甲医院未提起上诉 , 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 判决驳回患方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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