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的 B 类股相对 A 类股有 10:1 投票权的设计是怎么样完成的其法律和制度背景是怎么样的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由于涉及到对创始股东以外其他方权利的限制,采用牛卡计划不会是每个公司的自由选择。从实践看,采用该等制度的主要是“皇帝女儿不愁嫁”、处于卖方市场的公司,比如伯克希尔,华盛顿邮报,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另外,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国内A股市场很难有直接适用的空间。 其次,牛卡计划有利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有效控制,防止恶意收购;另一方面,据称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核心价值。 再次,Google采用的与Facebook类似的制度分析,供参考。 Google上市时,其股票实行“dual-class structure”,即“牛卡计划”。牛卡计划的主要制度设计包括:  (1) google的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Class A common stock)与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
  (2) 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的基本权利一致,但在以下三方面有区别:
  (i) 持有主体:A序列普通股由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由创业者、高管、公司员工与早期投资人持有;
  (ii) 投票权:每股A序列普通股只有1个投票权,每股B序列普通股有10个投票权;以及
【Facebook 的 B 类股相对 A 类股有 10:1 投票权的设计是怎么样完成的其法律和制度背景是怎么样的】   (iii) 转换权:A序列普通股无法转换为B序列普通股。除少数例外情况外,B序列普通股一经转让即自动转换成A序列普通股。

  牛卡计划的制度安排,创业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出让股权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创业者对公司不失控。与google采取类似制度安排的还有伯克希尔(Berkshire Hathaway),facebook,以及诸多传媒行业巨头,包括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与道琼斯等。中国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融资可以采用牛卡计划。百度采用了牛卡计划。

■网友
Facebook的股票分为2类,一为A类股(每个A类股拥有1份投票权,此类股票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普通投资者可购买),二是B类股(每个B类股拥有10份投票权,此类股票仅针对特定个人和投资者发售)。最初都是参考巴菲特的公司“伯克希尔·哈撒韦”设计的,之前比较有名的应用有“谷歌”等公司,现在被广为模仿。在这种制度下,管理层及少数投资者能够拥有B类股票,B类股票能够转化为A类股票,而A类股票则无法转化为B类股票,B类股票无法直接进行交易,只能转为A类股票才能够在市场上交易。目的是保证在公司上市后,管理层仍能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控制绝大多数的投票权)。法律背景就不太清楚了哈,在美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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