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竞业”变“禁业”,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三 )


在他看来,部分企业的竞业协议更多是为了“控制员工的流动” 。他曾代理过一起案件,上海一名员工,原本做扫地机器人自动驾驶技术开发,跳槽到一家卡车企业,也是做自动驾驶 , 被前东家起诉违约,索赔七十多万 。
“两个产品差距太大了,就毫无替代性”,吴士刚说 , 最终法院以两者核心都是自动驾驶技术为由,认定这两家公司有竞争关系 , 判决协议有效 。执行时,该员工选择妥协回了前东家 , 还签了保密协议,不得透露该案信息及接受媒体采访 。
吴士刚表示 , 竞业范围、期限、违约金,多是企业说了算 , 劳动法规定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有的企业就按两年定,远超一般技术、信息市场的更迭速度;有的企业甚至把违约金定在一个亿,“上不封顶” 。
他说相较之下,竞业补偿金有不小的操作空间 。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或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水平就行,“员工(工资)5万块钱一个月,企业不厚道的话 , 定个3000块就可以了 。”
据《竞业效力规则》梳理的454份竞业限制纠纷案判决书,竞业限制约定期间为2年及以上的占比72%,竞业补偿不高于离职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30%的,占比71% , 多数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为基准计算补偿,部分劳动者每月仅可得一千元甚至几百元补偿 。
“由此来看 , 竞业限制协议中存在劳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之嫌 。”《竞业效力规则》分析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过低的履约经济成本形成反向激励,刺激其以低额经济补偿为对价,向劳动者施加不合理的竞业限制义务 。

当“竞业”变“禁业”,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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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拘泥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
事实上,围绕签订竞业协议的公平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确指示 。
据最高法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除了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还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 。
陈志斌与前东家打了一年多官司,最终法院也是综合各方面是否“相适应”作出判决 。
他在无锡一家车企、明恒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管理岗工作一年多后,2021年10月,突然被HR要求签竞业协议,竞业期限2年 , 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汽车电子产品开发、技术,及经营范围包括电机及其控制器相关开发的公司 。
他回忆 , 当时他诧异于竞业范围之广,并不想签,和HR来回“拉锯”了好几天,最终他还是签了 。
半年后,陈志斌为了更好的发展机遇 , 跳槽到无锡一家新能源车企做系统工程师,并告知了前东家新单位与职务 。对方未表态是否违约,仅在补偿金发放完毕时,和他明确每月补偿金调至8626块,较之前多了一千块 。
等他再次收到前东家的消息,已是快递寄来的法院传票 。按他签的竞业协议,补偿金越多,违约金越高 , 而前东家向他索赔181万 。他本想私底下找前领导协商,约HR见面,对方只回复说,“按程序走 。”
去年10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此劳动纠纷案作出判决 。据判决书 , 法院认为,陈志斌的竞业限制范围,超出了他离职时实际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 , 侵害了他的劳动自由权;两家公司分别为商用车混动系统与乘用车新能源动力系统,替代程度不高,两者的客户群明显不同 , 两者竞争关系较弱 。
最终,法院驳回了明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0号中,最高法也指出 , 通过对竞业限制纠纷审查的内容进行规制,防止竞业限制范围的不当扩张而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
这起案例由吴士刚代理 , 前后打了一年多的官司 。他回忆,2020年7月,做智能数据分析的王山,打算从在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得信息”)跳槽去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b站”)前,来咨询过他,这样是否违背竞业协议 。
当时吴士刚认为 , 前者具体产品主要是金融信息软件,给金融机构和客户提供证券信息,与后者产品、客户群有明显差异,显然不构成竞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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