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竞业”变“禁业”,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二 )


但起诉来得猝不及防 。2024年3月,他收到前东家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 要求他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万五千块(约为半年基本工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42万(约为两年税前收入) 。

当“竞业”变“禁业”,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文章插图
因违反竞业协议,徐阳被前东家索赔违约金423675元 。
3月21日,他赶到上海长宁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参加仲裁庭审 , 该案当庭未宣判 。他说庭审中,前东家提供了7个他进出新公司的视频作为证据,镜头多正对着他的脸,前后偷拍了他近半个月,他却毫无察觉 , “看完视频毛骨悚然” 。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晋芳表示,除了徐阳的案子,她与同事周灿近期代理了多起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其中有多名应届生或近届毕业生,他们同样面临高昂违约金,也非自愿签下竞业协议,“公司让签,谁能不签?谁敢不签?不签就意味着在职的被离职,准备离职的被卡离职证明 。”
律师吴士刚也在采访中提到,大部分劳动者没有法律意识,想着签就签了;即使发现这个问题 , 也没有谈判能力 。律师杨雷则建议劳动者慎签竞业协议,若非签不可,细化竞业协议,离职时做好竞业限制的预备工作,离职了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行事 。
张晋芳说 , 其实被起诉违约的人在找到她前,已经咨询过很多上海的律师,答复多是“很难赢” , 她的判断与同行相差无几 。她解释说,相关案件中,通常会根据协议推定员工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 。至于他们主张并非自愿签署合同 , 实践中往往因为举证困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简单说,这是一场注定无法完全对等的游戏 。”
当“竞业”变“禁业”,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文章插图
“有技术不代表有技术秘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和硕士研究生贾唯宇,去年曾发表论文《反思与重构: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下称《竞业效力规则》),其中指出,这些竞业协议虽然形式上合法有效,但实质上存在适用主体泛化、限制范围不合理、权责不对等问题,可履行性存在争议 。
34岁的谢瑞鸣 , 也曾被仅入职三个月的老东家起诉 。2019年6月,他入职IT行业做软件开发,签了竞业协议 。9月底,他相继跳槽、被劳务派遣至多家公司做本行工作,之后被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十四万 。
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谢瑞鸣辩称 , 前东家未出具竞业限制公司名单,亦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
法院认为,谢瑞鸣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判决他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谢瑞鸣不服上诉,2022年2月,他与前公司达成民事调解 , 支付违约金8万 。
谢瑞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雷表示,通常,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并主张补偿金 。
他补充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行使解除权之前,竞业协议仍有效,并不能免除相应义务 。
但不少人对此有个误区,以为没收到补偿费,就不用履约 。
而谢瑞鸣在调解后之所以能减少赔偿,杨雷认为,主要可能是原公司存在“钓鱼”嫌疑 。谢瑞鸣曾和他提及,他是受前公司领导安排 , 跳槽去的下家公司,因为对方是客户公司,对前公司的员工能力考核通过后,才会把项目派给他们 。不过谢瑞鸣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
但杨雷表示,在IT行业,不乏此类为了接项目的“跳槽”和劳务派遣,因为外包员工主要跟着项目走,而IT公司的经营范围多有重合,有的甚至就在老东家的竞业名单里,员工被动承担着法律风险 。
而一旦启动竞业协议,常常相当于被“禁业” 。
上海申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士刚曾代理过一起案件,一名员工原本做新能源电机控制器的产品,跳槽到一家燃油汽车零部件厂做尾气排气管,也被起诉竞业协议违约,官司一路打到二审,法院以两家公司营业执照都有技术开发 , 且同属汽车零部件行业为由,判决员工赔偿15万 。
吴士刚说,该员工算是被汽车零部件行业“封杀”了 。而这背后还指向一个问题,“有技术不代表有技术秘密”,然而不少判决更多是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重合为依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