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求职换岗季,有些“坑”还得睁大慧眼

招聘|求职换岗季,有些“坑”还得睁大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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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求职换岗季,有些“坑”还得睁大慧眼
岁末年初 ,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 , 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 。 “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 , 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下面就请跟随几个真实案例 , 一探究竟!
案例1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 您可当心了!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 , 虚构招聘员工事实 , 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 , 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 , 并虚假承诺高薪 , 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 , 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 , 收取培训费用 。 相关协议中有“安置上岗”“提供三年内就业保障服务”“就业转正后工资一线城市在4000-15000元之间”“承诺为学员安排年薪5到20万的指定企业工作”等内容 。 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 , 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 , 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 , 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 。 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法官说法:
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 , 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 , 骗取求职者交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 。 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 , 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 ,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增加对企业真实情况的考察了解 , 谨防被骗 。 在发现被骗后 , 应第一时间报警 ,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案例2
未上岗先交钱 , 小心被骗!

2019年5月至7月间 , 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 , 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 , 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 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 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 , 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 。 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虚假招工的方式 , 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已构成诈骗罪 , 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法官说法:
【招聘|求职换岗季,有些“坑”还得睁大慧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第八十四条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实践中 , 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 , 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劳动者需擦亮双眼 , 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 , 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 。 对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 , 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
案例3
写进劳动合同的 , 才算是“理想照进现实”!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 , 期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 。 2020年3月11日 , 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 。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 。 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 , 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 。 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 , 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 , 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 , 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 , 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 。 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 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 系单方证据 , 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 , 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 , 杨某虽主张该劳动合同系伪造 , 其从未在该劳动合同上签字 , 但经法院释明 , 其不申请笔迹鉴定 , 亦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 法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认定 。 涉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500元 , 杨某主张依据招工简章及网站截图 , 其月工资应为8500元 , 但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 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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