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公租房买卖政策-漯河公租房管理办法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漯河公租房买卖政策-漯河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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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政策-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根据《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需续租,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享有原承租房屋的优先权 。
(一)承租人可选择在租赁期满五年后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
(二)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以综合成本为基础,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区按规定支付租金 。
(4)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和抵押,不允许租赁、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 。抵押价值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值的70% 。
购买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主城区其他房屋,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抵押处置的,政府将予以回购 。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
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 。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行监管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有限 。
【漯河公租房买卖政策-漯河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力量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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