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绍兴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 。
文章插图
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本市六区及周边四区非农业户籍家庭 , 已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三项补贴”)且尚未租住住房的 , 可提出申请 。
1、申请人户籍在本区 , 已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身申请人的 , 应满足晚婚年龄;离异 , 应满3年) 。
2.申请家庭去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 。一户年收入低于6960元 , 两户年收入低于13920元(每增加一户 , 按增加6960元计算) 。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一个家庭不到15万元 , 两个家庭不到23万元 , 三个家庭不到30万元 , 四个家庭不到38万元 , 五个及以上家庭不到40万元 。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 , 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该房产 。
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除;特殊和严重残疾人;有60岁以上的人;居住在市政府确定的危机救助范围内的房屋;申请配楼的家庭数量应超过两户 。
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是分开建的 , 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通过建设、收购等多渠道筹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限定邢弢面积和租金标准 , 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 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坚〔2009〕160号)
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区及四区周边已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管理和监督 。
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 , 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 , 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监察局、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 。
【绍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建等方式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 由企业筹集、建设和运营 。由人民投资、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出资 , 由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和偿还 。
推荐阅读
- 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 巢湖公租房管理办法-巢湖公租房买卖政策
- 济源公租房申请条件-济源公租房买卖政策
- 荆州公租房怎么申请?荆州公租房怎么管理?
- 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
- 合肥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 伊犁哈萨克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 石嘴山公租房申请条件-石嘴山公租房买卖政策
- 太仓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太仓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 威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威海公租房买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