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公租房管理办法-巢湖公租房买卖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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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销售政策
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核实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复员军人、军人烈士等困难群体的收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办法》和《市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查和管理 。
本细则所称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巢湖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巢湖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住房困难人员,以限定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
公租房买卖政策: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信息和机动车所有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批管理和市级住房分配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
巢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屋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专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限定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式住房 。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土地、统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巢湖公租房管理办法-巢湖公租房买卖政策】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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