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珠海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 。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珠海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文章插图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产权人(出租人)可以负责房屋的租金收取、日常管理和维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达到政府规定的无房收入限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专、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后就业,以及从外地到主城区工作的无房职工 。主城区有住房救助能力的直系亲属除外 。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珠海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3、主城区退休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收入限额标准是指:单人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两人以上家庭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珠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到此结束 。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审查制度 。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 。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屋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专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限定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式住房 。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土地、统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结束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