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常熟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常熟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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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常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证明,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至所属区民政部门 。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在当地无住房(含无自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自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
4.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凭证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申请人为残疾人的,应当会同区残联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区建设局 。
常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屋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专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限定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式住房 。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土地、统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截至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承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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