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各项规章制度 放射科管理制度( 三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于辐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器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不得购买、使用、转让或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辐射防护检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标准 。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品存放在同一仓库内;爆炸性和腐蚀性材料 。仓库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
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完整的贮存、收集和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严格交接、及时检查、帐目结算、帐目核对、记录完整 。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人员进行离岗前、离岗中和离岗后健康检查,定期开展专业和防护知识培训,分别制定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开展教育宣传 。培训文件 。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承担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信息资源网络质量保证计划,并遵守质量保证监督标准 。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人员对患者和对象实施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循医疗照射合理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明确医疗目的,严格控制照射剂量;敏感器官和组织受到屏蔽和保护,患者和受试者事先被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分析不同检查方法的优缺点,在保证诊断结果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
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格执行检验资料的登记、保管、提取和借阅制度 。由于资料管理和推荐人的原因,受检人不应遭受不必要的重复曝光;
(2)婴儿体检常规检查项目不包括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和X线胸片检查;
(3)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放射性核素显像或X线检查前,应询问是否怀孕;育龄妇女因非特殊需要,不得在生育八至十五周后进行下腹部放射检查;
(4)尽量用胸片代替胸部透视;
(5)在放射性药物管理和X射线照射作业过程中,禁止非信息资源网络参与者进入作业现场;当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同时,应对陪同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七条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后,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并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
第二十八条放射治疗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等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对于确实需要放疗的患者,应按照以下要求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治疗计划:
(1)对于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检查控制台上放射源的位置显示,确认辐射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置后方可进入;
(2)近距离放射治疗时,放射诊疗人员应使用专用工具取走放射源,不要用手处理 。妥善保管正在接受应用治疗的患者,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3)在永久性种子移植过程中,放射科医生和治疗师应始终计算用于防止术中损失的放射性种子;放射性粒子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粒子数量 。
(四)在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两名放射诊疗人员,并密切注意治疗仪器的显示和患者的病情,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现场;
(五)放射诊疗人员应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和程序进行放射治疗;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治疗方案;
(6)放射诊疗人员应核实治疗计划的实施情况,如发现与计划不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报告 。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 。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根据相关标准,应控制正在体内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患者,以防止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液以及患者的放射性物质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和废液分开贮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预防和处理放射事故的应急预案;辐射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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