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带|伤不起的职场人,工作压力太大,出现精神疾病能认定工伤吗?

经济带|伤不起的职场人,工作压力太大,出现精神疾病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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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压力下的职场人不光有生理上的健康问题 , 饮食不规律 , 吃出肠胃炎 , 甚至有人罹患胃癌 。 很多人也有精神健康方面的隐患 。 有的职场人戏称每周例会前会失眠 , 开完会 , 挨完骂像领了金庸先生笔下说的三尸脑神丹的解药一样 , 能安稳的度过一周 , 直到下一次例会 。 实际上精神健康给人带来的困扰一点都不比生理健康小 , 有的时候甚至更加折磨人 。 那么在高强度职场压力下罹患精神疾病 , 能否算工伤呢?
案例简述
江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工程师 。 在入职一年后 , 罹患严重的重度抑郁症并伴发精神分裂等症状 , 公司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合同 。 北医六院和安定医院两家权威的医院也出具了江某目前患有重度抑郁症并伴发精神分裂的医疗诊断证明 。 江某父亲代江某向海淀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 随后海淀区人社局向其告知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情形 。 不予认定 。 江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 市人社局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 江某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地点 , 强迫加班 , 限制其休息 , 他在工作时间 , 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才不幸罹患该精神疾病 。 遂提起行政诉讼 。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裁判主旨及法律解读
本案中 , 相关医学证明书载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病症 , 但目前并未有证据表明原告上述病症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 , 亦未有证据证明其病症属职业病 。 因此 , 被告认定原告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 , 且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 , 并由此作出告知书 , 其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程序合法 , 适用法规适当 。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综上 ,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 , 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
实务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 , 就业困难和工作压力等社会现实问题亦不断增加 , 导致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患病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 , 江某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疾病能否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符合条件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这两类情况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 即只有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 制定本条例 。
一是江某不符合事故伤害的要件 。 本案原告江某在工伤认定申请中虽然提到 , 由于在工作地点连续工作时间太长 , 致使其无法入睡 , 处于失眠状态 , 后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病伴发精神病等症状、妄想状态、精神分裂症 。 江某的疾病并非由事故导致 , 而是长期工作压力导致 。
二是江某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 。 目前 , 并未有相关法律将精神类疾病纳入到职业病的范畴 。
所以建议广大劳动者关注自身心理健康 , 不要被工作压力导致自己心理出现问题 。 劳动者尽自己本分完成工作任务 。 并非是企业的附属和奴隶 , 也可以勇敢的对企业提出自己的诉求 。 企业也要警醒 , 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 , 同时员工管理开发员工的潜能要靠科学的手段而不是冰冷不合理的公司规定 , 让员工感受企业的温暖 。 只要能充分开发员工潜能 , 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的企业才能在现代社会中长久发展立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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