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三大核心问题: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释义
离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纠纷 。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最常见的离婚途径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
离婚分为解除法律婚姻和解除事实婚姻 。法律婚姻以结婚证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为依据 。对补办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是指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为法律所认可的婚姻 。实践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界,其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离婚纠纷的主要特征为:第一,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还是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离婚,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二,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夫妻合法身份的男女双方 。离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与专属性,离婚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作出,任何人无权代替 。第三,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才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未经法定程序的私下协议或当事人擅自单方面宣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
离婚纠纷的三大核心内容是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管辖
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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