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三大核心问题: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三 )


(5)子女抚养费问题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权利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
(三)关于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一般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财产时,应查明夫妻之间是否对夫妻财产进行过约定 。若有约定,要审查双方的约定是否属真实意思表示(如调查了解约定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并审查双方的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进而决定哪些财产可以按约定处理,哪些财产需要依法确认分割 。若无约定,则应调查了解夫妻财产状况,并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 。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一方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额进行分割,并综合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总额按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确定的具体年限均分)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3、夫妻按份共有财产的范围:
(1)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2)其他应当按份所有的财产 。
4、夫妻债务的实务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考虑两个标准: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
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除外);
(8)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夫妻离婚时,未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为夫妻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归还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协商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协商不成的,可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夫妻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协商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协商不成的,可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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