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鸟11只,泰安一农民被判护堤绿化49个月零11天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采访人员 栾海明
防止飞鸟吃庄稼 , 泰安市东平县一农民私设线网猎捕了11只鸟 , 不仅触犯了法律还要赔偿76500元。 因生活困难 , 没有收入来源 ,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农民达成协议 , 通过4年多的公益劳动方式来代偿生态环境损失。
9月13日 ,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采访人员从公诉机关获悉 , 2020年8月上旬 , 被告人颜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 , 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 , 为防止飞鸟啄食其种植的高粱 , 在其承包土地南侧的河沟内 , 用竹竿私自架设一面线网 , 猎捕到鸟类11只 , 其中有5只纵纹腹小鸮 , 4只珠颈斑鸠 , 1只灰喜鹊 , 1只大嘴乌鸦 , 该11只鸟均被线网缠挂致死 。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纵纹腹小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珠颈斑鸠、灰喜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 , 大嘴乌鸦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也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非法捕鸟11只,泰安一农民被判护堤绿化49个月零11天】随后 , 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颜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021年3月 , 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颜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拘役四个月 , 缓刑五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 , 补偿国家生态环境损失76500元 。 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赔礼道歉 。
然而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 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发现颜某生活困难 , 没有收入来源 , 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 遂与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沟通 。
近日 , 颜某终于与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 , 由颜某以管护东平县一村段河堤及两岸绿化树的方式抵顶应补偿国家环境损失76500元 , 以东平县最低工资每月1550元为标准 , 管护期限为49个月零11天。
为了保证劳务代偿落实 , 由颜某所在村委对颜某巡查护堤情况考勤监督 , 当地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要求对颜某执行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进行考察 。 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颜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什么是以劳代偿?
“以劳代偿 , 主要是通过劳务的方式来代替履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浩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采访人员 , “以劳代偿”属于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 , 一般在违法行为人不具备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下适用 。
据悉 , 在司法实践中 , 生态环境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多为个人 , 其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 , 判决结果往往难以得到执行 , 从而无法实现修复、补偿生态环境的目的 。 劳务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 , 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 , 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以折抵赔偿费用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2017年6月27日才正式确立的 , 目前以劳代偿这种方式 , 正处于探索阶段 。 ”王浩表示 , “以劳代偿”解决了违法行为人在履行赔偿金困难的情形下执行难的问题 , 既实现了生态修复的目的 , 还起到了预防违法的目的 , 实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办理一案 , 教育引导一面 , 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
据悉 , 秉承着恢复性司法理念 , 法、检、公安等有关部门会多次前往救助点开展实地考察 , 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 , 就制度建立、工时认定、劳务内容、人身安全、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细节交换意见 , 并与当事人反复沟通 , 最终确定了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金的方案 。
王浩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采访人员 , 去年11月 , 青岛办理了山东省首例“以劳代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据了解 ,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 , 对劳务代偿适用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的确认等进一步明确 。
王浩介绍 , 检察机关从线索摸排、立案、调查取证、结案每一过程持续监督 , 结案之后会对整改效果以及后续 , 进行持续跟进与监督 。 同时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 , 对于整改效果 , 邀请第三方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评估 , 从而判断是否整改到位以及是否实现了修复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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