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石号”特展彩蛋( 七 )



第六集
探讨:沉船及水下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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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伦:我们知道黑石号是在2001年,当时黑石号的打捞已经完全结束了。这条船在爪哇沿海一公里左右的海底(沉没),只有十几米深。捞海参的渔民首先发现,一批瓷器被捞到了岸上进行买卖,然后这个消息很快就传开了。当时有一家德国的打捞公司叫海底探险,他们拿到了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执照,到黑石号沉没的地方进行发掘打捞。他们也请了专业的水下考古工作者,我掌握的照片里面有他们在水下布方的照片,所以还不是完全的“野蛮”的打捞,也有一些科学的操作在里头。
褚馨:陈馆长,黑石号打捞出来的时候,其实也有一位华人参与到其中。
陈克伦:她是海德堡大学雷德侯教授的博士生,被德国公司雇佣,负责在东亚地区推广。陈玉秀首先到了北京,向博物馆界的同行介绍这条船,结果得到的反响非常不理想。当时耿宝昌先生非常着急,让她赶紧到上海。她到了上海,我们一看到这条船的资料就非常感兴趣,就组织了一个5人的考察团。回来以后就跟政府报告了,政府也非常支持,正式立项要收购这批东西,还规划了要在当时的南外滩,靠近十六铺过去的地方,要建一个博物馆。我们聘请了德国留学的法学博士做律师,当时跟德国公司谈的条件除了价钱以外,首先是要有印度尼西亚政府的许可,然后要有完整的清单,还需要得到北京中央政府的批准。这件事情国家文物局非常支持,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功,非常遗憾。
魏峻:我补充一点,沉船考古或者打捞的执行政策,在世界上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对于中国来讲,文物法规定,国家的地下、水下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进行商业打捞。但是在东南亚各国,都是允许用商业打捞形式来对沉船进行相关工作的。所以在爪哇海、南中国海南部这一带,其实有蛮多的这样的工作,可能有几十条船都是这样做的。
褚馨:对,我听说有专门的商业打捞公司在那一带不停地活动、巡查,只要发现有沉船,他们就当做海底探宝或者是冒险家一样,投入自己的资金。
魏峻:这跟整个国际上的商业打捞活动的区域变化是有关的。大概在上世纪50到60年代,地中海地区发现的沉船是比较多的。那个时候,水肺,就是那种轻潜的装备刚刚发明,所以人在水下活动的能力会提升很多。有很多潜水爱好者,包括商业打捞的公司,就利用这些设备,在地中海地区发现了一系列的沉船,也进行了一些商业打捞活动。但是当时的学术界认为这一类商业打捞活动,对文化遗产有相当程度的破坏,因为他的工作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船上的财富。所以从上个世纪60年代、70年代开始,地中海沿岸的各个国家纷纷立法禁止进行商业性打捞,于是这些打捞者就向亚洲东南亚地区、加勒比海地区转移,进行打捞活动。东南亚国家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经济发展状况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政府也愿意让别人带资金来打捞沉船,通过拍卖方式获得资金以后跟政府分成,增加收入。
褚馨:所以可不可以这样说,这家德国的海底探索公司虽然取得了当地政府的许可,但是他整个行为在国际考古学界范围下,是不提倡的。
陈克伦:不提倡。
魏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黑石号打捞是符合印尼的相关法律的规定的,但是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这个问题在国际社会是受到业界比较多的指责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1年的时候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现在大概有几十个国家已经批准加入,公约里面确定了几条普遍适用的原则,包括保护公众的利益,包括原址保护为首选原则,还有禁止商业开发的原则。禁止商业开发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步骤,所以现在国际的水下文化遗产考古跟打捞领域有一个基本的职业伦理。一方面是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规划以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工作,第二个就是鼓励非闯入式、非破坏性的开发活动。纯粹的商业打捞行为,不管是在原址,还是整体打包移到其他地方去进行打捞(发掘)的工作都是不允许的。中国这段时间一直也在考虑加入公约,在做前期的调研,前几年工作做的也比较多。但是加入公约也比较复杂,不光是一个保护的原则的问题,还要承担很多的责任,包括对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的相关出水文物的认定以及责任,是一个通盘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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