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当心!造影检查时发生过敏反应,患者死亡家属索赔177万丨医眼看法( 二 )


一定要当心!造影检查时发生过敏反应,患者死亡家属索赔177万丨医眼看法文章插图
图源:摄图网
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 , 出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
(一)医方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在施行眼底荧光造影检查前 , 没有向患者书面告知该项检查的目的 , 以及可能发生荨麻疹、呼吸困难、哮喘发作、呼吸停止、血压下降、休克 , 甚至死亡等风险 , 没有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
2.造影检查过程中 , 过敏试验操作不规范 。
3.没有补记眼科抢救记录 。
(二)根据《尸体解剖报告书》 , 患者注射荧光素钠造影剂后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 符合过敏性休克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
(三)医方上述第1-2项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四)过敏反应的严重程度有明显的个体差异 , 眼底荧光造影检查过程中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罕见 , 本例患者在注射荧光素钠后迅速发生了典型的速发型(Ⅰ型)过敏反应 , 预后差 。 这些因素与医方上述医疗过错在患者的死亡后果中起了同等作用 。 建议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50%责任 。
(五)本例患者具有眼底荧光造影检查的适应证 , 无禁忌症 。 眼底荧光造影检查由专业技师和护士完成 , 符合眼底荧光造影检查常规 。
(六)在行眼底荧光造影检查前 , 是否需要提前口服抗过敏药物 , 是否需要做荧光素钠过敏试验 , 无论是药品说明书 , 还是眼科同行业共识 , 对此均无强制性规定或统一要求 。
(七)根据急诊病历记载 , 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后 , 眼科给予了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 , 以及心脏胸外按压、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等抢救 , 随后将患者转急诊科继续抢救 。 急诊科抢救操作符合规范 。
(八)未对荧光素钠等眼底荧光造影检查相关药物残液进行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问题 , 不影响对患者死因的判定 , 亦不影响本次鉴定 。
鉴定意见:医方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 , 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50%责任 。
患方对于鉴定意见表示异议 , 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 。 鉴定人出庭针对患方质疑进行回复:
1.大多数人对同一药物的反应是一样的 , 部分人存在高敏反应或低敏反应 , 这就是个体差异 , 试敏就是排除过敏反应 。 试敏后一种情况是发现了存在过敏反应 , 不继续检查 , 就安全了 , 另一种情况是没有发现过敏反应 , 继续注射 , 还可能出现不良反应 , 在提供的文献中也可能看出 , 试敏不能做到百分之百避免过敏反应发生 。 试敏操作不规范不是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 , 本案患者对荧光素纳属超敏反应 , 但在文献中 , 最终出现过敏反应的超敏反应患者在皮试时都没有检测出来 。 超敏是药物过敏造成的 , 和试敏操作不规范无关 。 鉴定人根据医方没有签署告知书、试敏操作不规范等因素综合判断医院存在50%的责任;
2.对眼科有抢救要求 , 但不会按照抢救室的标准配备处置 , 抢救的第一要素是肾上腺素 , 首先是给予心肺复苏 。 患方提供的视频是室外的 , 鉴定对抢救措施的评价是依据急诊病历和医方的陈述作出的 。
3.造影由医生或技师就可以完成 , 检查者赵某有医师资格 。 心肺复苏是医院全员都必须掌握的技能 。
4.服用抗过敏药不是临床共识 , 医院都是采用共识 。
5.没有基本病历要加重医方责任 , 鉴定报告已逐条列明 。
法院针对医患双方争议焦点 , 向医学会发出《补充质询函》 , 鉴定专家回复:
1.对于眼科抢救过程的事实 , 是根据急诊病历记载进行认定 , 如果法院认定“眼科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8分钟左右方推来急救药品及为患者注射地塞米松和肾上腺素” 则建议将提高该院责任程度至主要责任 。 理由是:眼底荧光造影检查可能发生过敏性休克 , 按照相关诊疗规范 , 眼科做眼底荧光造影检查的现场应常规准备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急救药品 , 在患者发生药物过敏性休克后 , 应立即给予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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