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张忠炜:考古秦汉律令( 二 )


这个案例若发生在当下,是否定罪量刑且不论,道德谴责恐怕不可少。不过,古人并未进行道德审判;尽管要比附定罪,需依据成文法,而非主观好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这个案例中没有被贯彻,而是起先议罪的30人不得不承认所议有失。
匪夷所思,却是事实!
古代中国在经历“古今一大变革之会”的洗礼后,官僚制度、郡县制与中央集权体制陆续建立与完善,维持制度正常运作、官吏按章办事、民众承担赋役、社会秩序井然等诸规定,恐怕无一例外地都要取决于律令了。律令无疑是制度文明与理性行政的外在表现。
简牍所见秦汉律令的世界,空前扩充了我们的认知范围。不过,司马谈、司马迁父子对于秦汉律令文本的记载为数有限,无他,恐怕就在于父子把握了法家思想的精髓,“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得鱼忘筌,可也。
提及法治时,特意加了引号,只是想提醒读者,彼时的法治与近代以来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父(母)权、夫权、主人对奴婢的权力,是古代中国普遍遵循的伦理观念,也是法律充分肯定并全力维护的重要对象。律令条文详尽规定,也未必意味着严格执行。
《史记》中记载的酷吏张汤、杜周治狱的事迹,清楚揭示出律令“表述”与司法“实践”的差异。张汤善于揣摩汉武帝心意,凡是武帝欲加重惩处的,就把案件交付给治狱严酷的属下;若是武帝想要减轻论处的,则交付给执法尚轻公平的属下,以至于骨鲠之臣汲黯在武帝面前痛斥张汤,诅咒“公以此无种矣”。虽如此,武帝对张汤信而不疑。由张汤提拔而官居廷尉的杜周,有意效仿张汤之所作所为,“专以人主意指为狱”;面对门客的责备,杜周振振有词,“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张汤、杜周的行径,可以说是对商鞅“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语的最好注脚。
不过,这恐怕还不是根本症结所在。开创“文景之治”的汉文帝,出行时马匹受惊,险些受伤。廷尉张释之处以“罚金”刑,文帝盛怒。张释之解释道: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都应共同遵守的,“犯跸”者按规定当处以如此刑罚,而不能因个人好恶而随意加重惩罚;随意加重惩罚,法律就无法取信于人,百姓也就无所适从了。文帝认可了张释之的解释,君臣守法之一面当然可敬。不过,张释之在辩解时,提到一句话:“犯跸”发生时,文帝是可以令人诛杀“犯跸”者。这句话揭示出国君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后人责难张释之,全在于此。
坦白地说,这种责难没有什么意义。张释之不过是重新确认了一个事实:萧公权先生在梳理古代法家学派的学说理念时,每每以为法家提倡的不少理念与近世的法治思想相似而异——先秦“法治”思想是以君为主体而以法为工具。换言之,法律是治民之工具还是民治之保障,是区分不同类型“法治”的根本依据,古代中国自此与近世的“法治”思想分道扬镳而走入漫长的中世纪。
秦汉|张忠炜:考古秦汉律令】晚清以来,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国既有法律体系不得不变。作为媒介东、西法系而成为眷属的冰人沈家本,回顾既往,提出了“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的论断。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今引沈家本语,来结束这篇短文:“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是在提倡宗风,俾法学由衰而盛,庶几天下之士,群知讨论,将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随法学为转移。法学之盛,馨香祝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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