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第二,尽管在发生学上和理论正当化层面中国早期国家同家庭血缘亲缘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但本文的分析和梳理已雄辩表明,真正推动这些宪制发生、演变和发展的并不是家庭血缘亲缘关系,而是——无论自觉不自觉——国家政治治理的可行性和利弊权衡;血缘亲情只是针对接受者的理解力和想象力的漂亮并因此便于营销的一件包装。难道不是吗?宗法制的发生就因为它提供了政治治理农耕大国的最简单、最便利、成本最低、有望至少在当时一段时间内效果最佳制度框架。
国家宪制对家庭血缘亲缘的“利用”因此一定是机会主义的。西周初年,西周政治家强烈抨击商纣王“遗其王父母弟不用”,似乎要恢复并坚守兄终弟及,但又恰恰是西周彻底废除了兄终弟及制,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这个选择不是出于任何更优秀的血缘考量——从生物学上看,嫡长与庶幼与其生父并无亲疏之别;除了如此认定外,也没有坚实的理由认为父子之亲高于兄弟之亲;甚或,从经验层面看“亲亲”,并且大量历史记录也表明当时的人们也都普遍知道,同母所生的兄弟关系一定要比基于认可的父子关系更为确定。因此,这个选择只会是出于政治考量——在西周社会条件下,嫡长继承制隐含的政治稳定性和正当性,与官僚制配合,可以提供比兄终弟及制可提供的,更稳定的政治预期和秩序。
挪用血缘亲属关系,因此既不是政治向血缘亲缘臣服,也不是对血缘亲缘的妥协;事实上根本不是为了血缘,而是为了政治。挪用恰恰表明政治压倒了血缘。
第三.必须区分儒家的实践智慧和儒家对制度发生的理论解说,后者中有许多逻辑上的前后不一致,也经不起经验验证。本文涉及的所有古代中国的宪制问题,都没法逻辑始终如一地用无论是儒家的“亲亲”、“贤贤”还是“尊尊”做出融贯解释。采纳嫡长继承制,既不符合“亲亲”——没有充分的理由表明父子关系比兄弟关系更亲;也不符合“贤贤”——没有理由认定嫡长子一定比甚或通常比弟弟或非嫡长子更贤能;还不符合“尊尊”——除了如此认定外,并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嫡长子比国王之弟弟更尊贵,或是比年长的非嫡长子更尊贵。这就表明,制度研究必须“就事论事”,始终凝视问题,在分析制度利弊的过程中,自然展示制度发生、演变或消亡的理性逻辑,而不是将之硬塞入某种原则。
基于中国早期宗法制国家的一些基本知识,本文只是探讨了几项制度中可能隐含的相互勾连和支持的政治和制度理性。这些解说都只是可能,我努力表明,相信也表明了:这样的解说也许更合理;这些制度的发生、演变和分化的必然性和所敏感的社会条件;以及制度理性在时间中展开,历时的。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全都为回应古代中国的根本问题,不仅对于夏商周国家的构成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也经此为当时的农耕中国的百姓需求提供了最大可能的第一公共品:和平和秩序。
这令我无法吝啬“宪制/宪法”这样的称谓,即便在中国西周那大多称之为“礼”。
【 历史|苏力:宗法封建制的历史变迁及其宪制意涵】2013年5月24日三稿于新疆石河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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