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行却|我读︱国法与社会惯行——明清社会的正面与背面( 四 )


再议国家与社会
如何认识中国传统社会是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命题,而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的关键因素当是国家权力与社会运作的关系。数十年来,学界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知纷争不断:自上而下地看,明清时期国家权力无处不在,基层社会在国家权力的严密控制之下;自下而上地看,基层社会有一套自己的运行机制,并未遵循国家意志,而是处于自治的状态;兼顾国家和社会的观点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存在国家政权和乡族势力两套系统,二者“双轨并行”,共同维系社会的稳定;还有学者探寻一条相互调试的路径,认为“国家内在于社会”,即国家与社会相互糅合、相互妥协,经过国家的代理人(绅士)和具有包容性社会机制的媒介作用达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
本书的主题“国法与社会惯行”亦是一种明清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隐喻。吴教授从他发现的一系列社会现象出发,即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政策与表达社会要求的惯行之间存在明显的背向而行,认为促发这一背向关系并不断扩大的始作俑者是历史上一向义正辞严示人的绅士阶层,并指出明中叶以来各种社会变革无不与绅士阶层密切相关。社会变革中的“顺功能”,是绅士们治国平天下的公意识使然,也是国家权力收缩的现实需要;社会变革中的“逆功能”,则是绅士们“保身家”的私心使然,也是商品经济活跃的必然要求。然而,历史实践中的绅士阶层并不像他们自绘地那般道貌岸然,更多的时候是先私心而后公意识,但欲壑岂有填满之日,绅士们又将牟利之手伸向了国法难以管控的城市黑社会,通过操控什五成群无赖谋取见不得人的利益。换句话说,他们的公意识不过是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私利之后的权衡,国家权力与士绅阶层支配的社会之间关系,也是根据国家政权与士绅阶层的利益向背来决定。当国家政权与绅士阶层的利益一致时,或国家权力给予了绅士想要的私利时,国家与社会是合作的,国家可以通过绅士控制社会的各个方面,哪怕是国法无法进入的黑社会;当国家政权与绅士阶层的利益相悖时,或国家权力无法满足绅士的私心时,国家与绅士支配的社会是撕裂的,乃至是对抗的。
因此,前近代中国关系国家社稷与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如何将绅士阶层纳入国家体制——的关键,在于统治集团与绅士阶层能否达成有效的共同利益,国家权力利用绅士阶层的支配力控制基层社会,绅士阶层利用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巩固经济利益和社会支配力。那么,传统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再是一种恒定的状态,而是随着统治集团与绅士阶层的利益向背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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