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最终裁判结果驳回了任甲玉的被遗忘权主张 , 但本案的裁判结果并未仅仅因为被遗忘权非法定权利类型就一概地、绝对地排除对被遗忘权的保护 。 笔者认为 , 以被遗忘权的三重权利面向来看 , “缺乏正当性”“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性”的裁判说理涉及的是法律能力、法律资格问题 , 即任甲玉没有改变原有法律关系能力的合法性 。 也就是说 , 被遗忘权没有能力改变原有法律关系 , 即赋予被遗忘权“无能力”的法律定位 。 “无能力”亦作“无权力” , 是权力的相反方 。 判决书这般法律定位只是否认了被遗忘权的“权力”面向 , 并未否定其“请求权”面向与“特权”面向 。
结语
搜索引擎数据痕迹的处理涉及两类数据痕迹 , 呈现出权利新现象与权利新类型结合的复杂情形 。 权利新现象、新类型往往先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 数据痕迹的性质尚待立法确认 , 与之相关的新兴权利只能通过个案给予衡量、甄别、确认 。 新兴利益的权利保障责任更多地被施加给司法机关 。 “朱烨案”与“任甲玉案”是搜索引擎处理不同数据痕迹的代表 , 两案均暴露了司法实践对权利复杂新情形秉持的谨慎甚至保守态度 。 权利理论勃兴的“扬”与司法实践审慎的“抑”之间产生了巨大张力 。 “朱烨案”两审结果差异大、“任甲玉案”裁判说理与推理思路相左均凸显了这种张力 , 也暗示了由于权利等基本概念含混、概念内部结构以及概念间逻辑关系的不清 , 所导致的权利理论与司法实际情况的脱钩 。 将权利新现象与权利新类型的研究置于司法实践 , 既为新兴权利研究找到现实场域 , 也可使实践难题的解决寻得理论依归 。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是建立在司法之上、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实际问题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法律概念” , 其可以将对权利新发展、新现象研究与司法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 由两个典型案例可知 , 权利的逻辑分析对于实践难题解决影响尤巨 , 对法律概念、权利结构的逻辑分析是权利新现象、 新类型研究的起点 。 笔者所做的尝试旨在对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种权利新现象与新兴权利类型结合的复杂情形进行逻辑分析 , 从而增强新兴权利研究方法选择的理论自觉 , 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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