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洲说股事|退市公司数量不得少于IPO公司一半 让退市制度硬起来( 二 )

3% 。 在退市公司数量达不到标准时 , 可按上市公司业绩的优劣 , 实行末尾淘汰制 。
其次 , 实行严格退市制度 , 取消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等设置 。 退市公司要重新上市 , 只能选择IPO的渠道 , 重新接受审核 。 或走新三板转板上市的渠道 。 总之是各项指标必须符合上市的条件要求 。 同时规定 , 欺诈发行退市公司终生不得上市 。 财务造假公司退市后10年内不得上市 。
其三 , 对退市公司要严格追责并赔偿投资者损失 , 不能一退了之 。 目前的退市 , 基本上由投资者买单 , 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董监高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 所以 , 一些上市公司在大股东及高管实现套现之后 , 退不退市并无所谓 , 受害的反倒是投资者 。 这种局面需要纠正过来 , 对上市公司退市追责 。 比如 , 对于欺诈发行退市 , 财务造假退市 , 重大违法行为引发的退市 , 大股东掏空引发的退市等 , 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该判刑的判刑 , 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赔偿投资者损失 。 让一些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人依法受到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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