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九 )


(二)股权价格的计算

1、总估值和每股价格实际上是投资估值这一问题的两个侧面 。 但是在早期谈判阶段 , 大家通常都只说“总估值多少多少钱 , 投资方投多少多少钱 , 占多少比例的股权” 。 然后呢 ,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 在这里 , 大家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问题 , 每股价格到底是多少没谈或没谈清楚 。 每股价格跟目标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总股本)紧密相关 , 很多投资人在投资初期谈估值时往往没有关注目标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总股本)的大小 , 对投资人的权益影响还是挺大的 , 有时候甚至会导致入股价格畸高 。 通常来说 , 在投资意向书签订之前 , 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就总投资款中有多少计入注册资本、多少计入资本公积应该有个大概一致的判断 。 如果一个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极小 , 估值又非常高 , 那就得非常小心了 。 有时候看到刚成立才一年左右的公司 , 融资时每股价格30多接近40块钱 , 我就想投资者的钱那是往公司投啊 , 这简直就是往水里投啊!(当然 , 投资策略主要是为了换取目标公司的数据、流量或者将目标公司产品雪藏变相收团队和技术的除外 。 )
2、入股价格的具体换算
这个本来是一道比较简单的数学题 , 但有时候还是挺绕的 。 其实列一个方程 , 仔细计算一下就可以了 , 具体换算方法如下 。

问题:假设目标公司的投后估值为1亿 , 投资人投资1000万 , 占投后10%的股权 , 如何计算每股价格呢 , 这时候就一定要用到原来的注册资本(总股本) , 我们设定为2000万 , 求每股价格 。
解题过程:
设投资者出资额(计入注册资本部分)为X元 , 每股价格为Y元 。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X ÷(2000+X)=0.1 , 10X=2000+X , 9X=2000 , X=2000÷9 , X=222.22万元 , Y=1000÷222.22 , Y=4.5元 。
因此 , 投资款总计1000万元 , 每股价格4.5元(约数) , 投资款中的222.2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 剩余777.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这个过程 需要注意原股东认缴出资的实缴问题 , 作为计算基数 , 应该以实缴额为基数 。
(二) 估值调整/对赌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 。 据估计 , 境内有10万份以上的对赌协议在路上 , 发生纠纷是大概率事件 。
对赌的目标主要是财务业绩指标以及上市/挂牌等其他指标 。 对赌的主体包括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对赌方式有股权回购和金钱补偿等 。

现在对赌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基金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性之后的实际履行问题 ,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时候已经陷入无解的境地 。 2019年11月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 , 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 , 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 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 经审查 , 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 经审查 , 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 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 , 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 ”鉴于以上情况 , 原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惯常的做法需要进行重大调整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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