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加计扣除”VS“加计抵减”,税收优惠要分清


加计扣除|“加计扣除”VS“加计抵减”,税收优惠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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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加计扣除”VS“加计抵减”,税收优惠要分清】

“加计扣除”“加计抵减”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 今天的对对碰小课堂 , 申税小微就带您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跟增值税 “加计扣除”“加计抵减”的区别吧!
Part 01 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一、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增值税“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 。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 原适用10%扣除率的 , 扣除率调整为9%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也就是说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按照10%的扣除率 , 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 , 再加计1%的扣除率 。
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 , 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增值税“加计抵减”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 抵减应纳税额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 抵减应纳税额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申税小微:
敲黑板!增值税“加计抵减”中 , 10%加计抵减与15%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不同 , 享受10%加计抵减范围包括: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 , 而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生活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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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实际享受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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