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加计扣除”VS“加计抵减”,税收优惠要分清( 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 , 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 同时 ,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增值税“加计抵减”
1.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 点击右上方“登录” , 选择IA/CA登录或税号登录 。
加计扣除|“加计扣除”VS“加计抵减”,税收优惠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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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我要办税”目录下“综合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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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左侧菜单栏选择“资格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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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如果纳税人可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 则点击“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报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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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填写申请表”界面 , 选择适用年度2020年 ,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 并且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销售额以及全部销售额 , 确认提交并完成CA验证即可完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写 。
5.(1)如果纳税人可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 , 则点击“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报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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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填写申请表”界面 , 选择适用年度2020年 ,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 并且填写生活服务销售额以及全部销售额 , 确认提交并完成CA验证即可完成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写 。
Part 03 热点Q&A
Q: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 , 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A: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 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 , 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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