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母亲”案,判了!母亲已经去世……
_本文原始标题:“活埋母亲”案 , 判了!母亲已经去世……
2020年11月2日上午9点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宽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 , 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靖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宽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
被告人马某宽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共三十一人旁听了庭审 。 被告人马某宽悔罪表现良好 。
11月2日晚 , 马某宽一邻居告诉采访人员 , 马某宽母亲已于今年9月底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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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靖边检察微信公众号
案情回顾
今年5月5日 , 陕西靖边县公安局接到张某报警称:5月2日晚上其丈夫马某宽将婆婆王某(马某宽母亲)用手推车拉出去以后 , 至今未归 。
接警后 , 靖边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 , 将嫌疑人马某宽传唤到案突击审讯 。 据马某宽交代 , 其将瘫痪在床的母亲王某埋至靖边县城南万亩林一处废弃墓坑内 。 确认地点后 , 民警立即对该墓坑进行挖掘 , 中途听见隐约的呼救声 , 经民警挖掘 , 成功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被害人王某救出 , 并立即送医救治 。
5月7日 ,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马某宽故意杀人案 。 5月8日 ,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依法对马某宽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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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靖边检察微信公众号
这起案件中 , 有几处细节令人发指
第一 , 嫌疑人马某宽将其母从家中带走后 , 曾对妻子谎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 。 “5月2日20时许 , 嫌疑人马某宽把母亲用人力车拉走后 , 5月3日凌晨2时许 , 回到家中告诉妻子张某梅说自己将母亲送到靖边县新车站 , 雇佣了一辆面包车送往甘肃省庆城县亲戚家中 。 ”
第二 , 当家人赶至车站寻找老人未果时 , 嫌疑人马某宽离开家人的视线 , 独自一人出走失联 , 这无疑拖延了营救老人的宝贵时间 。 幸而接警后 , 新庄派出所民警立即安排警力对马某宽和王某芳进行寻找 , 同时到靖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取相关监控 , 查找马某宽和王某芳的活动轨迹等线索 。
第三 , 直到接近3天后 , 嫌疑人马某宽被民警找到进行询问时 , 仍然坚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 。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芳未到庆城县的亲戚家中 。 后民警将马某宽带回所内进一步进行调查 , 在询问期间马某宽言辞闪烁 , 神色慌张 , 回答问题前后矛盾 , 办案民警发现马某宽有重大隐情 。
在民警强大的思想攻势下 , 马某宽才最终交代:2020年5月2日20时许 , 自己将母亲王某芳用人力车拉到靖边县万亩林某处 , 见四处无人后 , 就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将母亲王某芳倒进去用土埋了 。 警方了解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 , 立即赶到现场对被埋者王某芳展开救援工作 。
第四 , 嫌疑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 嫌疑人将老人运至县城河东万亩林一个废弃的墓穴内 , 并用黄土封住 , 但没有用脚踩瓷实 , 老人在暗无天日的墓穴内度过了几天 , 救出时有些头脑不清 , 可能是缺氧了 。
“活埋”背后
马某宽在解释自己作案动机时 , 给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理由 , “我回到家里 , (母亲)屎尿全在床上 , 臭烘烘的 , 我受不了了 。 ”
你养我小 , 我养你老 , 这是最基本的家庭伦理 。 既然你觉得臭烘烘的 , 你为什么不给母亲清理干净呢?一句话 , 马某宽将老人视为一种“负担” , 一种经济上的“负资产” , 这是中国当下许多失能老人被贴上的共同标签 。
俗话说 , 宁在世上挨 , 不在土里埋 。 求生 , 是人的本能 。 不往土里埋 , 是很多老人此生最后的念想 。 但是 , 79岁的老人被埋了 , 是在她活着的时候 , 埋她的人是自己的儿子 。 侥幸的是 , 墓坑只是用黄土封住 , 没有踩瓷实 , 在度过了70个小时的生理和心理煎熬后 , 老人被警方救了出来 。
令人诧异的是 , 老人在被挖出后曾说 , 是她自己爬进去的 。 “(自己)啥也不愁 , 就愁二儿子和大娃(即马某宽) 。 ”“不想儿子被判很重的刑 。 ”这一幕情景 , 不禁让人想起电影《喜丧》中的老太太林郭氏——面对一群忤逆的孩子 , 她依然一心盼着几个儿女好 , 每天都会跪拜菩萨保佑孩子们平平安安 。
他想让她死 , 她想让他生 。 母亲的谎言和儿子的残忍 , 将人性的善良与恶毒展示得淋漓尽致 。 我们可以有千万个理由来解释马某的动机 , 但是没有一个理由可以为马某宽洗地 。 因为那是人性的底线 , 是不可碰触的禁区 。
进一步说 , 马某宽的行为是赤裸裸的谋杀 。 有人说 , 埋母背后有“苦衷” , 暗指老人瘫痪给子女造成拖累 。 有人说“久病床前无孝子” , 在道德和现实利益间 , 的确有人选择牺牲道德 , 但这种人绝对是少数 , 活埋生母更是世所罕见的极端 。 这些极端做法可能反映出现实的无奈 , 但绝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托辞!这是严肃的法律问题 , 罪行没有任何借口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四)规定 , 对于未遂犯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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