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最高罚3万

_标题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 , 最高罚3万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 , 11月3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其中规定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 ,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 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全文如下: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 , 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 , 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量 , 是指使用计量器具 , 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 , 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 , 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适用本规定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最高罚3万】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 ,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 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 ,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 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 , 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 ,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 , 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 ,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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