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在法院裁决后继续计算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在法院裁决后继续计算复议期限
本文插图

裁判要旨:
1、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 , 公章及财务章被收缴时 , 属于其他正当理 , 申请期限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2、复议前置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 自法院裁判后继续计算复议期限 。
案情简介:
灏东荣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迪升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 , 于2017年1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2017年1月 , 灏东荣湾公司涉嫌非法采矿 , 公司的多名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相继被刑事拘留 , 灏东荣湾公司的公章(包含财务章1枚、行政公章2枚、陈迪升私章1枚、砂石公司章1枚)、财务室凭证总账等资料被岳阳县公安局扣押 , 直至2018年10月17日才予以发还 。
灏东荣湾公司因不服岳阳县税务局不予退税的行为 , 于2019年1月22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9年5月21日 , 岳阳县人民法院以税务行政行为需行政复议前置为由 , 裁定驳回了灏东荣湾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 。 2019年7月11日 , 灏东荣湾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是: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岳阳县税务局)提前征收税费的行为违法和退还提前征收的2017年税费1006.5万元 。 该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事实依据是灏东荣湾公司向岳阳县税务局提交了《关于申请退还预交税收款的报告》 , 岳阳县税务局签署了意见 , 却一直未对争议税款作出处理 。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裁判思路
本院认为 , 因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岳阳市税务局以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故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2、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如何计算?3、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是否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
焦点1、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2017年1月 , 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 公司的公章、账本亦被公安机关扣押 , 在公司的公章被发还之前 , 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 , 可以认定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岳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发还灏东荣湾公司的公章、账本等办公资料 , 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自2018年10月18日起继续计算 。
焦点2、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如何计算?
本案应根据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针对的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计算起算点 。 一是针对岳阳县税务局提前征税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点 , 应以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缴税时间 , 即2016年12月28日为起算点 。 二是针对岳阳县税务局不予退税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点 , 应以岳阳县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的最后期限作为起算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 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岳阳县税务局递交《关于申请退还预交税收款的报告》 , 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 岳阳县税务局收到退税报告后并未告知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按照何种流程申请退税 , 还在退税报告上签署了有歧义的意见 , 足以让上诉人灏东荣湾公司相信岳阳县税务局受理了其退税申请 , 无需另行办理退税手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