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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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种说法与第二种说法的分歧在于婚姻上 。这种说法中 , 婚姻也是用循环回避的形势 。荆州人与扬州人结成婚姻 , 这个扬州人的家族又与益州一个家族联姻 , 那么益州的这个家族的人就不能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 。而且这种说法中的“三互法”将在任和婚姻结合在了一起 。荆州家族和扬州家族联姻 , 扬州家族又有人出任益州刺史 , 那么益州人不得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 。反过来荆州人到扬州当刺史 , 扬州家族与益州家族通婚 , 益州家族中的人不得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 。
四、以上三种说法中虽然有分歧 , 但均认为“三互法”中在任官员户籍和婚姻都是回避的范围 。而第四种说法认为 , 《后汉书·蔡邕传》中“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中的“及”并非并列的“和”的意思 , 而是扩充的“涉及”的意思 。那么“三互法”中的回避范围则是在任官员户籍和婚姻相结合的情况 。荆州家族与扬州家族联姻 , 那么两个家族的人不得到对方州做刺史 , 如果没有这一层亲家的关系 , 那么荆、扬两州人不必互相回避 。
这些说法分歧较大 , 莫衷一是 , 小编个人采信第一种说法 。
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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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的影响
“三互法”这样一个明确的关于地方官吏任免的法律规定 , 影响肯定是巨大的 。从积极影响上来看 , “三互法”无疑是对不同州郡的大家族的联姻的情况有抑制作用 , 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 。而且后来东汉即将要分崩离析的阶段 , “三互法”还起到了一定的减缓割据分列进程的作用 。因为不能做本籍贯的监临官这一项规定 , 东汉末年的群雄都没有在自己的家乡起家 。豫州沛国人曹操起兵和初期活动的地方是兖州;豫州汝南人袁绍在和董卓分道扬镳后去了河北 。因为他们知道要割据一方以争天下的前提是要得到朝廷的认可 , 成为州郡的长官 , 而由于“三互法”的存在让他们不能以自身籍贯地为基本盘 , 受家族的支持相对就更少一些 。但并非
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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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三互法”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三互法”扩大了回避的范围 , 相应的必然要提升选官的难度 。《后汉书·蔡邕传》中之所以提到“三互法” , 就是因为在严格实行“三互法”的前提下 , 北方重要的产马、产甲地幽州和冀州的长官“久缺不补” , 合格的人太少 , 以至于只有两州的人才可以挑选 。蔡邕权衡利弊 , 上书请求放宽回避范围 , 但没有得到肯定的回应 。而随着外戚、宦官、叛军、边患等势力的轮番破坏 , 东汉朝廷已经岌岌可危 , 对地方的掌控非常有限 , “三互法”即便执行 , 也无法阻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 , 挽回东汉王朝的崩塌之势了 。
参考文献:《后汉书》、《三国志》、《文献通考》、《从“三互法”不是“三护法”说起》、《东汉“三互法”及“幽、冀尤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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