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

【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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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 , 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 , 在名义上控制整个国家的运作 。不过由于古代滞后的信息传递 , 皇帝的控制力不可能辐射到各州各郡各县 , 地方官吏的影响力更大 。中央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 , 当然就要在地方官吏的任免上做文章 。为了避免地方官吏利用自身在地方的影响力 , 与地方的世家大户互相勾结 , 扰乱地方的政治清明 , 组成一个利益团体 , 古代也开发出一套在地方官吏任免上的回避制度 。比如东汉时期的“三互法” 。下面小编就来简单聊一聊“三互法” 。
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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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的史料记载
东汉时期存在“三互法” , 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 但关于“三互法”的内容的记载却非常少 , 以至于后世史学家在“三互法”的内容上存在非常大的分歧和争议 。关于内容上的争议我们下面再说 , 首先我们来看看史料上对“三互法”的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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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这些史料可以看到 , 东汉后期政治黑暗 , 有相当的地方官吏都是通过“关系”上位的 。而“三互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避免不同的地方势力通过联姻、外出做官而形成朋党 , 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 互相帮衬、包庇、擭取利益 。在《谢承书》中还有一个现成的例子 , 可以帮助理解“三互法”的执行规则 。
史弼是兖州陈留人 , 按照西汉时期形成的本州、本郡、本县人不得做本州刺史、本郡太守、本县令长的回避规则 , 史弼到兖州山阳郡做太守 , 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史弼又娶了薛氏为妻 , 薛氏是山阳郡钜野县人 , 其家族正处于史弼的治理之下 。这个时候“三互法”的作用就产生出来了 。为了避免史弼利用山阳太守的职能 , 对钜野的薛氏进行特殊照顾 , 所以史弼要迁为平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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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互法”的争议
“三互法”的记载太过简单 , 一些史学家对“三互法”的阐述也是基于过于简单的史料的基础上 , 加上一些猜测的内容 。内容上大抵有两个涉及的范围 , 一是婚姻;二是户籍 。不过在具体细节上有很大的分歧 。小编将一些典型分列在下面 , 可能会有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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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员不得出任本州、郡、县的监临官;官员不得到婚姻之家的籍贯地做监临官(以荆州、扬州为例 , 荆州人娶了扬州籍的女子 , 那么这个荆州人就不得做扬州刺史);两个不同籍贯的官员不得到对方籍贯地做监临官(荆州人到扬州做州刺史 , 那么扬州人不能成为荆州刺史) 。
二、前两点与第一种说法没有分歧 , 而在第三点上 , 涉及的州、郡、县为三个 。以荆州、扬州、益州为例 。荆州人做扬州刺史 , 扬州人做益州刺史 , 那么益州人既不能做扬州刺史 , 也不能做荆州刺史 。三个州之间循环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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