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食品企业标准是否必须规定保质期?食品标准中的“保质期”,到底如何理解?
本文是应市场监管一线面临的众多职业索赔案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种不同观点或处理方式而作 。 希望能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职业索赔案和应诉参考 。
本文插图
近期接到多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 , 称南京市雨花台区某(PY)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某产品和某(SG)经营企业销售的某食品 , 其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与该食品(企业)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 , 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并索10倍价款的赔偿 。
经查 , 上述标注的“保质期不一致”为:产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规定的保质期 , 如: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6个月 , 产品标签标注的却为9个月 。 产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短于(企业)标准规定的保质期 , 如: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9个月 , 产品标签标注的却为6个月 。
上述“保质期不一致”问题亦多见于职业索赔人为牟取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
那么 , 如何理解食品标准中的“保质期”?上述两种情况是否构成违法?食品企业标准是否必须规定保质期?
一、食品保质期的概念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质期” 。 即 , “保质期”是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 。
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保质期的定义为:“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 ”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食品保质期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 , 保持品质的期限 。 在此期限内 , 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 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
2013年12月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以下称‘实施指南’)”对保质期的释义为 , “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 , 准确讲是最佳食用期限 , 由生产者经过科学验证后确定并通过标签、标示等方式提供给消费者 。 ”
2015年9月9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中阐述 , “一、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 , 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 。 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 , 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 , 不得随意更改” 。
2018-12-24 , 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在回复公众提问称 , “食品的保质期应当由食品生产者结合产品特性、生产过程、包装、贮存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 。 如果食品生产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延长的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 食品生产者可以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 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我们希望食品生产者能够依法依规生产、诚实守信经营 , 建议通过修订执行标准等方式 , 使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一致 。 ”
从上述的定义、释义、答复中不难看出 , 保质期限的设定是企业的自主权 , 反应了企业对其产品品质的自信 , 也是企业对消费者作出的保证 , 表明企业对保质期内的产品的品质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但一旦在标签上标出 , 则不得更改 。 注意 , 这里指的是在“标签上标注” , 并不涉及到(企业)标准中对保质期的规定 。 至于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不一致 , 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也只是“建议”修订执行标准 , 加以规范 。 “建议”即非强制 , 体现的是柔性的管理 。
二、食品保质期确定原理
我们知道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食品的品质会发生变化 , 以致最终失去食用价值 , 甚至对人体产生危害 , 因而必须确定食用期限——食品的保质期 。 法律规定 , 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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