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用友旗下畅捷通、民生置业旗下中投科信等助诈骗分子代划扣,储户千万存款“不翼而飞”建行被判赔450万( 二 )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 , 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
其后 , 曾祖士、王微沂合谋 , 由王微沂负责发展客户到银行存款 , 曾祖士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存款资金进行划扣 , 所得资金共同分赃 。
其后 , 曾某士、王某沂合谋 , 由王某沂负责发展客户到银行存款 , 曾某士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存款资金进行划扣 , 所得资金共同分赃 。 此后 , 二人以存款高息等为诱饵 , 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 , 再由曾某士伪《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手段 , 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 , 骗取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财产 。
上述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还包括用友网络(600588,股吧)旗下支付公司畅捷通、民生置业旗下中投科信、中国电信旗下天翼等 。
银行方面认为 , 李某被诈骗不属于银行能够控制的能力范围内 。 犯罪分子以高息为诱饵 , 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银行 , 再伪造其《委托划款授权书》 , 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存款划走 。 在整个资金交易过程中 , 银行仅执行了央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 , 按央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 , 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 , 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 。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 , 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 , 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 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 并不存在过错 , 也没有违约行为 。 一审判决决定 ,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终审判决建行赔偿450万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 , 李某不服 , 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建行利雅湾支行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李某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建行利雅湾支行应予赔偿李某的损失 , 都是该案的争议焦点 。
法院指出 , 涉案存款被扣划的关键在于案外人曾某士伪造了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 , 据此发起扣划指令 , 通过层层发送后 , 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李某并未实际真实委托划款的情况下对李某的存款进行了扣划 , 违反了储蓄合同中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 。
其次 , 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五条规定 , 建行利雅湾支行基于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划款并不能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 , 该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 其以小额支付系统免除其审核环节为由主张其不存在违约事由依据不足 , 法院不予采纳 。
此外 , 法院指出 , 针对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 , 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的情况 , 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 , 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也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 其并未就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必要措施 , 也未按有关规定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进行复查 , 该支行上述行为也有违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
二审法院认为 , 虽然建行利雅湾支行并非是与银盛支付公司签订代收付业务协议的银企直联环节当事方 , 只是接收深圳金融结算中心对接央行小额支付系统后发送的交易指令 , 建行利雅湾支行是诈骗流程中的被利用者 , 但同时该支行作为储蓄合同关系的商业银行一方 , 确实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
因此 , 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李某未实际真实授权他人处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下扣划李某的资金 , 系无权处分李某账户内资金的行为 , 该行关于其扣划行为是执行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 其应向存款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建行利雅湾支行承担责任后 , 可以向发出虚假指令的机构追偿 。 一审法院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不存在过错 , 也没有违约行为依据不足 , 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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