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C投资观察|私募基金监管为何再次升级?


JIC投资观察|私募基金监管为何再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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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C投资观察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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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 , 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 《若干规定》现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 , 后续证监会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 。
《若干规定》是证监会继2014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 , 在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规定以及自律规则基础上 , 再一次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颁布规范性文件 。
这是基于近年来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 , 针对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 , 在原有监管规范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
《若干规定》对目前市场上所存在的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
目标是加强私募基金监管 ,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严控增量风险 , 化解存量风险 , 提升行业规范水平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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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JIC投资观察|私募基金监管为何再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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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共十四条 ,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 , 要求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
《若干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统一名称规范 , 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在属地展业上 , 要求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在业务范围上 , 《若干规定》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 , 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
严禁出资人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 对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必要性 。
《若干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 , 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对于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 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 , 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 。
严禁私募基金募集阶段保本保收益、夸大虚假宣传等行为 , 严格控制投资人数
《若干规定》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 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 , 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进行了再次明确 , 禁止通过设立多只基金等方式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
对私募基金财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 , 禁止从事借(存)贷、明股实债等活动 , 不得投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若干规定》重申私募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 , 对基金财产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 严禁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 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要求私募基金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 。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经营 , 严禁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 对关联交易及登记备案等提出细化要求 。
《若干规定》提出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自担、利益输送、内幕交易、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应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
此外 , 《若干规定》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规定 , 提出到期清算、不得展期等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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