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法学汇】陈兴良: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

民法典的颁布将给刑法带来怎样的影响?  刑法在理念乃至具体制度上将如何回应民法典?  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 。

 
 刑法应主动去适应民法典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博士生导师陈兴良  

 

 
民法典立法对刑法的启示

     
 采访人员:相对于民法典的立法 , 刑法立法更早 。有人提出 , 对刑法来说 , 是不是也可以制定刑法典?
 
 
 

陈兴良:刑法立法确实比民法更早 。1979年刑法是我国第一批通过的法律 。1997年刑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 , 将1979年至1997年期间颁布的24个单行刑法和其他散在于经济行政法规之中的附属刑法一并纳入刑法之中 , 形成总计452条的规模 。此后 , 经过10个刑法修正案的增补 , 我国刑法条文已经远远超过452条 。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 , 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 。当然 , 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 , 刑法未能称“典” 。从这个意义上讲 , 民法典是后来居上 , 率先称“典” 。为此 , 刑法也要不甘落后 。将来条件具备以后 , 在对现行刑法进行较大规模修订的基础上 , 完全可以形成我国的“刑法典”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典” , 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事实上 , 法律规范的创制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发展 , 因而难以在一部法律中穷尽所有的问题 。就法律的形式而言 , 法典是基本载体 , 在法典之外还会有其他作为补充的法律形式 。例如 , 世界各国的刑法一般都分为三种:一是刑法典 , 二是单行刑法 , 三是附属刑法 。随着刑法立法的发展 ,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具有其独特的作用 , 是刑法典所难以取代的 。只有这样 , 刑法规范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 。对于民法典来说 , 亦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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